| 第1期 | 1978年11-12月 |
小引
「中國人民有信仰自由嗎?」假若你在中國旅遊的時候詢問你的導遊,他們總會回答說:「我們的憲法訂明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,但也有不信仰宗教和宣傳無神論的自由。」(註一)當你再追問下去,你會發現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指內心的相信,而並不包括宣傳宗敎的自由。因為宣傳任何一種宗教都會與中國的「正統思想」(共產主義)發生衝突,造成政治罪行,被褫奪「人民」的身份。憲法是給人民享用的,不是「人民」當然就沒有享受憲法的權利,也就沒有信仰宗敎的自由,因而受到壓制了。
自一九四九年共產黨統治中國以來就執行了「壓制」與「容許」並行的宗教政策,側重點就視乎當時中國大陸的政治動向和中外關係。因此,我們希望追溯一下這政策的根源,試圖找出歷來中國對宗教,特別是對基督教的政策的發展形成。
在這連載中的第一篇,我們希望描述一下民國以前的傳統中國與基督教的關係,作為了解今日共產中國對基督教政策的背境。
宗教政策的常則與例外
這裏所談及的宗教是指「有組織宗教」(InstitutionalReligion)如佛敎,道教。這些宗教有獨立的「神觀」,「宇宙觀」,也有系統的組織和會侶(Priesthood)(註二)。傳統中國對這些宗教一向都有明確的政策——就是政治統治宗教。換句話說,政府不讓宗敎「自生自滅」地發展,它總是主動地或支持,或壓抑宗教。這背後的原因是不難了解的:傳統政權之建立基於武力,然後以「天命」使之「合理化」和「合法化」。繼之以種種社會的制度把它鞏固起來。而宗敎正好包含了這幾方面的功能。例如回教,佛敎的支流白蓮教等擁有武力;佛敎,道教都能訴諸天命以至建立種種的社會制度,威脅現存的政權。因此,傳統中國對宗教所探的常則路線是「壓抑」和極力的拑制,至於「容忍」和「支持」則是例外的,暫時性的。關于這政策如何施行,我們試以下面的模式來解釋一下,這模式所表現的是各種宗教所佔的法理和意識形態上的地位。

在這「金字塔」的頂端是政權,它擁有絕對的權力按自己的利益支配每種宗教在「法律」上的地位,也決定那種思想是「正統」,那種是「異端」、「邪說」。譬如一七二四年雍正皇帝下了聖諭,就把天主教打成了「非法」和「異端」了。這跟西方社會由教會來決定「什麼是異端」的政教分離的傳統大不相同
